基本工資業於111年1月1日調整,如雇主片面調整工資計算方式,致有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情事,將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

  • 資料來源:勞資關係科

一.查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,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。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。自111年1月1日起,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新臺幣(以下同)25,250元,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68元。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,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(每週40小時)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。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「時」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。

二.如雇主片面調整工資計算方式,致有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情事,將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。